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欧述铀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13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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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134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欧述铀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欧述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恢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柳,女,汉族,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欧述铀,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述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4)岳执字第01459号执行裁定书及(2021)湘0104执恢13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欧述铀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黄葛树街5号3栋单元-2楼384号车位(备案号:1249963)。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欧述铀名下上述车位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14)岳执字第01459号执行裁定书及(2021)湘0104执恢134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欧述铀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黄葛树街5号3栋单元-2楼384号车位(备案号:124996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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