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小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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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35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小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小娟;苏小明;叶丽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苏小娟,女,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苏小明,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叶丽闽,女,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苏小娟、苏小明、叶丽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伟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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