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荣祥、花学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5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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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5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史荣祥、花学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史荣祥;花学成;花洪银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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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荣祥,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康宁,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东,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花学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花洪银(曾用名:花玉祥),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史荣祥与花学成、花玉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皖1181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为230000元及利息,目前,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5月11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账户仅有小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3.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无车辆登记信息。4.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花学成名下房地产已经抵押,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花洪银名下无可供执行房地产。6.2021年5月13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花学成到法院接受调查,其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7.本院已将本案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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