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恢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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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恢325号案件名称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民委员会;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2099XC),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男,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031064-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何庄村。负责人:孙洪才,该村民委员书记。被执行人: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46674343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金钟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同立,经理。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民委员会、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津0110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135622.6元,本案执行费68078元。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民委员会、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民委员会、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恢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学滨审判员 郑青竹审判员 张子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厉成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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