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远、马凤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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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848号案件名称
杨振远、马凤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振远;马凤云;崔承跃;丁利亚;崔子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杨振远,男,回族,61岁。被执行人:马凤云,女,汉族,64岁。被执行人:崔承跃,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丁利亚,男,汉族,58岁。被执行人:崔子军,男,汉族,59岁。申请执行人杨振远、马凤云与被执行人丁利亚、崔子军、崔承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28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承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振远、马凤云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崔子军、丁利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062元,由被告崔承跃、崔子军、丁利亚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振远、马凤云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利亚、崔子军、崔承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47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丁利亚、崔子军、崔承跃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查控,发现丁利亚、崔子军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将崔承跃所有的坐落在蛟河市河北街道滨东路55-1(双和家居A座楼)1单元1001室房屋轮候查封,因该房屋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故本案不能处置。本院已对丁利亚、崔子军、崔承跃限制消费。将执行情况向杨振远、马凤云释明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丁利亚、崔子军、崔承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振远、马凤云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丁利亚、崔子军、崔承跃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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