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鹏与北京特拉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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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144号案件名称
岳鹏与北京特拉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岳鹏;北京特拉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鹏,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特拉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502。法定代表人:马双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龙,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智慧,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特拉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特拉斯咨询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7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岳鹏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辉审 判 员 江锦莲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晓伟书 记 员 张樱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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