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周继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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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1041号案件名称
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周继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周继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1041号原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桃花源8栋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L3H6R5U。法定代表人:赵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鑫,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安,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与被告周继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方管理处负担。审 判 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向福涵书 记 员 欧阳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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