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资江、湖南邵阳华仁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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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084号案件名称
黄资江、湖南邵阳华仁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资江;湖南邵阳华仁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084号原告:黄资江,男,汉族,1951年7月12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湖南邵阳华仁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九公桥镇。法定代表人:吴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黄资江诉被告湖南邵阳华仁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黄资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资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资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黄资江负担。审 判 员 陈明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燕书 记 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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