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天津弗雷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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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305号案件名称
王静、天津弗雷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静;天津弗雷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乃琴(系王静之母),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弗雷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京津公路与龙门东道交口红星美凯龙地下一层G8001-8006。法定代表人:阎桂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天津弗雷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9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无股权、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性权益;4.本案系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在此前受理立案的另案执行阶段,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实际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在此前受理立案的另案执行阶段,本院发现第三人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因租赁纠纷留置了被执行人名下跑步机、动感单车、音响等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予以查封(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财产暂无法处置);6.2021年9月2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通知其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通知其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论书 记 员 李 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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