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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锦辉、刘运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保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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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保309号
  • 案件名称

    谭锦辉、刘运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谭锦辉;刘运泉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保309号申请人:谭锦辉,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刘运泉,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谭锦辉与被申请人刘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锦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运泉人民币2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颜艺平自愿以其名下湘C×××××小型轿车为申请人谭锦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锦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颜艺平名下湘C×××××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刘运泉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695元,申请人谭锦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迪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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