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依古丽·卡旦、塔城市单一健身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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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3036号案件名称
阿依古丽·卡旦、塔城市单一健身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阿依古丽·卡旦;塔城市单一健身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3036号原告:阿依古丽·卡旦,女,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市单一健身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依古丽·卡旦与被告唐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阿依古丽·卡旦于2021年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依古丽·卡旦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依古丽·卡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依古丽·卡旦负担。 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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