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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依古丽·卡旦、塔城市单一健身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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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3036号
  • 案件名称

    阿依古丽·卡旦、塔城市单一健身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阿依古丽·卡旦;塔城市单一健身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3036号原告:阿依古丽·卡旦,女,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市单一健身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依古丽·卡旦与被告唐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阿依古丽·卡旦于2021年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依古丽·卡旦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依古丽·卡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依古丽·卡旦负担。    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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