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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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816号案件名称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816号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林路**。法定代表人肖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百福支路与容际路交叉路口西100米法定代表人李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 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叶胜眉书 记 员 徐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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