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鹊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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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462号案件名称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鹊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鹊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462号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二期1105房。法定代表人:钱卫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喻鹊,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喻鹊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3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46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喻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喻鹊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46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审 判 员 蒋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廖 蓉书 记 员 喻炜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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