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凤、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爱凤、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爱凤;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振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凤。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振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振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振国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