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姜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7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706号
  • 案件名称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姜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姜威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四道街216栋1-28号。法定代表人:栗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威,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安县。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4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盈审判员 廖晓艳审判员 宋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闻梓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