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莹莹与王田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6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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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6020号案件名称
姚莹莹与王田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姚莹莹;王田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6020号申请执行人:姚莹莹,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王田磊,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原告姚莹莹与被告王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沪0101民初19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田磊向原告姚莹莹归还本金等,共计人民币150688.00元及逾期利息。因义务人王田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莹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田磊归还本金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王田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田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田磊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社保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鸣审 判 员 吴月琴审 判 员 李志华法官助理 唐希之书 记 员 唐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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