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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复胜、李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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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089号
  • 案件名称

    高复胜、李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高复胜;李军;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089号原告:高复胜,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世军,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军,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城市。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548217。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东四村。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审理原告高复胜诉被告李军、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复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复胜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海城市东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高复胜承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海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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