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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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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194号
  • 案件名称

    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194号 原告: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5182952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大汤坞新村。 法定代表人:高惠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灿祥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钱淑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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