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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腾彩供应链有限公司、南安市奇征水暖卫浴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4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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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34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腾彩供应链有限公司、南安市奇征水暖卫浴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腾彩供应链有限公司;南安市奇征水暖卫浴厂;匡奇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481号之一 原告:浙江腾彩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银大厦2号楼3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胜,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奇征水暖卫浴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西路49号。 投资人:匡奇丰。 被告:匡奇丰,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浙江腾彩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奇征水暖卫浴厂、匡奇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腾彩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3日签订的订单号为HD的购货合同。2、判令第一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计137807.8元。3、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1051.1元。4、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系从事水暖配件、卫浴洁具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第二被告。2019年6月10日,原告就曾向第一被告采购价值140374元水暖配件、卫浴洁具等产品,双方合作融洽,货款及产品双方都已结清。2020年8月3日,原告又向第一被告采购一批价值344744.5元的水暖配件和卫浴洁具,并根据要求支付定金10万元,定金汇入第二被告账户。被告收到定金后,于2020年9月份向原告交付价值118911.9元的部分货物,原告在收到货物后,还向第二被告支付了118911.9元的货款,但剩余货物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交付货物,亦未向原告双倍退还定金。 被告匡奇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没有实际交易行为,原告提供的合同,被告没有见到,也没有签字盖章,被告接收的货款系他人指示原告交付资金的行为,被告对于交易的具体内容不清楚,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请求,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等,原告补充的原、被告聊天记录内容无法证明原告发送的合同对案件管辖约定的条款得到被告的认可。故被告匡奇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匡奇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晗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骆梦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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