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特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特1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特1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陈某,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西君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正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运城仲裁委员会(2020)运仲裁字第98号裁决。事实与理由: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被申请人陈某向运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为“裁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位于运城市××园套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而办理产权证书是政府部门职能,申请人不具有办理产权证书的职能,亦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合同义务。仲裁庭开庭后,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被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陈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产权证书”。对比仲裁请求和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仲裁裁决的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涉案的84套房屋均没有竣工验收,尤其是2号楼,处于在建状态,不具备交付的条件。被申请人陈某明知该情况,却对仲裁庭隐瞒了该事实。3、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2017年9月20日,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运仲裁字第43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陈某支付自2015年1月1日期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申请人因客观原因,在事实上,没有能够向被申请人陈某交付房屋。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2017)运仲裁字第4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后,发布公告向被申请人陈某交付房屋以及要求申请人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该公告交付是法律产权的交付,非现实交付。仲裁庭按照该交付的时间,裁决申请人支付未能提交提供产权备案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和(2017)运仲裁字第43号仲裁裁决的迟延交房违约金就发生重合,申请人就支付了两次违约金,明显不公平。按照逻辑,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交付房屋后,如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房屋产权备案资料,才开始计算违约金。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是按照(2017)运仲裁字第43号仲裁裁决计算迟延交房的违约金。两个违约金之间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不能重复计算,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计算未提供备案手续的违约金,故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综上,仲裁庭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运仲裁字第98号仲裁裁决。        陈某称,一、远正公司所称的“仲裁庭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理由与事实不符。仲裁请求是远正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登记的民事行为的义务,申请办理登记是是民事主体依法向有权机关递交资料、提出登记申请、并取得登记证书的民事行为,并非远正公司所理解的行政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颁发证书的行政行为。且仲裁请求是依据远正公司与答辩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提出,请求申请人依法向答辩人履行的合同义务,完全符合《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仲裁的事项,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远正公司所称与事实不符。二、被申请人陈某不存在隐瞒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行为。涉案的84套房屋,主要是2号楼1单元、2号楼2单元、3号楼2单元、3号楼4单元、5号楼,均已建成并非在建状态,部分房屋已对外出租使用,且案涉房屋的交付是贵院执行局在2018年8月22日通过强制执行并以换锁后的方式交付,如果尚未建成、尚未竣工,是无法实际交付的,很显然是远正公司在隐瞒重要的事实以妨碍人民法院作出正确判断。涉案房屋由申请人开发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远正公司应积极履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房屋、办理登记等义务,多年来申请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却以自己未履行应尽义务的事实作为自己进一步违约的抗辩事由,显然不能得到支持。三、仲裁裁决远正公司支付违约金系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依法认定自2019年6月9日起算,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1、双方签订的合同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理应分别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五条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且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显然不存在重复计算。其中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即2014年12月31日前)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8年8月2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执19号《公告》、(2018)晋08执1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答辩人。运城仲裁委以该时间为起算点,认定申请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点为2019年6月9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实际存在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双重违约行为,应对其全部违约行为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以违约责任存在重复为由而主张裁决书的违约金计算错误,显然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2、远正公司的该项理由亦无法律依据。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并非所规定的任一一种情形,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申请人陈某提供了以下反驳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2、运城仲裁委员会(2017)运仲裁字第43号裁决书、2018年6月2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3、2018年8月2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执19号公告;4、2018年8月2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执1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5、涉案房屋的现状照片;共同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请求仲裁的事项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要求远正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且运城中院已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陈某。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9日,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运仲裁字第98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动后三十日内,将申请人陈某位于运城市××区套房屋(具体房号为第2幢1单元201、401、501、601、701、801、901、1001、202、602、702、802、902、203、503、603、703、803、903、1003、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04、1004;第2幢2单元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302、402、502、702、802、902、1002、303、403、503、603、703、803、903、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04、1004;第3幢1单元1101、1102、1103;第3幢2单元1101、602、702、802;第3幢3单元1102、1103;第3幢4单元1101、1103;第3幢5单元702、802、902、1102、1103;第5幢4单元902;第5幢5单元902、903;第5幢6单元903),需由被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申请人陈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产权证书。二、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自2019年6月9日起至将办理84套房产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84套房款总额2041757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案仲裁费用47900元,由申请人陈某负担290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及答辩,本案当事人诉争焦点为: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是否应当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445条的规定,本案案由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1、关于仲裁裁决的事项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陈某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远正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协助办证义务,系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且不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2、关于被申请人陈某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远正公司对于其该项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且依据本院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晋08执19号公告、(2018)晋08执1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涉案房屋系通过生效法律文书交付给被申请人陈某的,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根据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运仲裁字第98号裁决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是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申请人就其申请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申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伟审判员    任志敏审判员    毛松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萌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