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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珍、乔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5执异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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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5执异28号
  • 案件名称

    冯国珍、乔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冯国珍;乔慧;吴骐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5执异28号案外人:吴骐芸,女,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冯国珍,女,1959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乔慧,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在本院执行冯国珍与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骐芸对本院执行乔慧中国农业银行卡8万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吴骐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吴骐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 判 员 邵锦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石霞慧书 记 员 朱惠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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