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国珍、乔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5执异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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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5执异28号案件名称
冯国珍、乔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冯国珍;乔慧;吴骐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5执异28号案外人:吴骐芸,女,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冯国珍,女,1959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乔慧,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在本院执行冯国珍与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骐芸对本院执行乔慧中国农业银行卡8万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吴骐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吴骐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 判 员 邵锦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石霞慧书 记 员 朱惠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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