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申旭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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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461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申旭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申旭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461号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太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申旭,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市,现住湖南。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惠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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