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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申旭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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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46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申旭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申旭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461号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太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申旭,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市,现住湖南。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惠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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