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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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5159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德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5159号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金地花园北站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946974628。法定代表人:李小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红,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 蕾书 记 员 陈少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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