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志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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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729号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志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志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729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东亚望京中心A座1911。法定代表人:廖世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480.2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金融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车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志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2480.2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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