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寒琪、陈国昌等李平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602执36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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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36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寒琪、陈国昌等李平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沈寒琪;陈国昌;李平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3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寒琪,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国昌,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平娟,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沈寒琪与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寒琪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959022.24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6678元,诉讼费161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涉案多起未结,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多起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冻,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国昌名下×××、×××汽车,本院已委托苏州辖区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进行登记查封,期限二年,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家庭共有成员有拆迁安置权益,本院多起案件进行了查封,需待安置权益份额明确后统一处置。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寒琪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陈国昌、李平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6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陈宝良 代理审判员陈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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