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学敏、石丽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5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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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741号案件名称
董学敏、石丽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董学敏;石丽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5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学敏,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环,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丽慧,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秀兰美居东区。上诉人董学敏因与被上诉人石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69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学敏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69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50000元不是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投资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认为2019年9月1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45000元借条,不能排除系为解决投资协议款纠纷出具的合理怀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2019年1月31日、2月28日、3月9日、4月15日标注为“董学敏回款”的银行流水认定错误。综上,就本案事实而言能够严格区分投资款和借款,本案诉争的4500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借款,应当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石丽慧答辩称,2018年10月董学敏找我分两次,每次5万元存到了翰钥公司,其中一个有2018年8月14日的合同。2018年10月8日我和董学敏就拼单事宜达成协议,在河北翰钥公司,董学敏把钱打给石丽慧的卡上,然后再统一把钱存到翰钥公司,2018年10月15日翰钥公司出事了,不能及时给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后董学敏经常找我要钱,2018年12月10日我通过建行卡给了董学敏5万,我认为我已经还了董学敏2018年10月8日跟我拼单的钱了,我用我自己的钱给了董学敏。董学敏有一次在竞秀公园逼着我打的欠条,我就借钱给了董学敏。翰钥公司刚开始有还款计划,后来翰钥公司跑路了。董学敏逼迫我打的45000元欠条。2019年1月31日给董学敏2000元,2019年2月1日给董学敏2300元。翰钥公司会计刘全在2019年1月31日250元,2019年2月28日250元,2019年3月9日250元,2019年4月15日250元,一共1000元,打到了我的卡上,然后我就把这四笔钱转给了董学敏。2019年9月18日逼着我,董学敏找我要了5000元,我转账给董学敏5000元,后董学敏逼着我打了45000的借条。2018年12月10日我已经还了董学敏的本金5万元,2019年没有利息。除去四个250元是公司给的,还有5万元,我用自己的9512元还有原来给董学敏的5万元都是我自己的钱。2018年8月14日的合同证明是董学敏自己在翰钥公司存的钱不应当找我要钱。按照2018年8月14日的投资合同利息是8厘。董学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石丽慧偿还董学敏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8日石丽慧收到董学敏人民币49900元,在其银行存款回执上写明:石丽慧向董学敏借款50000元,并将该银行存款回执交给董学敏。2018年12月10日,石丽慧向董学敏转账还款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意见,本案诉争的50000元的性质,董学敏和石丽慧存在争议,董学敏主张该款系借款,并提供了石丽慧确认系借款的银行存款回执,石丽慧主张该款项系二人拼单共同投资款,但石丽慧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采纳董学敏的主张,认定为借款。2018年12月10日石丽慧向董学敏转账还款的50000元,一审法院采信石丽慧的主张,认定为系偿还上述借款,相关理由已在对双方证据的分析部分进行了阐述,不再赘述。综上所述,董学敏主张的借款,石丽慧已经偿还,故对董学敏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董学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董学敏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董学敏向本院提交两份新证据。证据一:石丽慧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1月15日拍摄)的承诺书照片,证明目的:石丽慧在2018年12月10日向董学敏支付的5万元是董学敏在瀚钥公司的投资款,本案借款尚未偿还。证据二:石丽慧2019年1月9日的承诺书照片(2019年8月14日拍摄),证明目的:2019年1月31日石丽慧向董学敏支付了4300元的利息,实现了2019年1月9日的承诺,且该利息数额与石丽慧最初于2018年出具的借条中约定的利息4300元相符。被上诉人石丽慧的质证意见是:这就是我被迫打的欠条。董学敏原来在茂业18楼宝宏公司业务员,该公司已经跑路。黄春花是她在宝宏公司的客户。这是逼迫我写的,超一天给50元利息,有这么高的利息吗。上面写的3300元是给业务员的工资收入,三个月为期,最低是一个5万的单,以业务员工资的名义给3300元,8厘利息是比较低的,如果不是这样董学敏不会往这存。1000元三个月为周期,利率是8厘,是存的5万元的利息。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上诉人石丽慧在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入职期间,上诉人董学敏找到石丽慧想投资,经石丽慧介绍,2018年8月14日董学敏与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Y-HBS-BDCXF2018080141的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一份,甲方董学敏投资5万元,期限3个月,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止,预计年化收益:8%,到期本金和收益一起返还,甲方董学敏签字、摁捺手印,乙方公司扣章。2018年10月8日上诉人董学敏和被上诉人石丽慧就拼单投资事宜达成一致,上诉人董学敏将资金打到石丽慧账户上,然后再统一将钱存到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10月8日被上诉人石丽慧收到被上诉人董学敏人民币49900元,在其银行存款回单上写明:石丽慧向董学敏借款50000元,到2019年1月8月给董学敏本息合计51000元,下个月即11月15日给工资3300元(2018.10.8石丽慧),还载明:50000元包括本单49000元,还有支付宝转900元(10.11日),100元没转,抵8日存50000元和本单话费100元。2018年10月15日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及时给付本金和利息,后上诉人董学敏经常找被上诉人石丽慧索要本金及利息。2018年10月21日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还款承诺书,承诺分三个月按以下比例还清此款项。1、第一个月(2018年11月20日前)还总钱款的20%,第二个月(2018年12月20日前)还总钱款的30%,第三个月(2019年1月20日前)还总钱款的50%,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期支付,均视为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违约,甲方有权将余下的欠款视为立即到期,董学敏可向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10日石丽慧通过建设银行卡向董学敏转账还款50000元,2019年1月31日石丽慧通过建设银行卡给董学敏打款2000元,2019年2月1日石丽慧通过建设银行卡给董学敏打款2300元。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9日、2019年4月15日,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会计刘全分四次给石丽慧建行卡打款1000元(每次均为250元),均标注为“董学敏回款”。2019年9月18日石丽慧向董学敏出具借条,借条显示:甲方石丽慧因自身原因及家庭需要向乙方董学敏借款,借款金额4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借条。有双方签字、按捺手印。上述事实有上诉人董学敏转账记录、石丽慧转账记录、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石丽慧出具的借条、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还款承诺书、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转账凭证、被上诉人石丽慧答辩及陈述、2019年1月9日承诺书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一、2018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石丽慧向上诉人董学敏转账5万元,连同2019年1月31日给上诉人董学敏打款2000元、2019年2月1日给上诉人董学敏打款2300元,前后共计54300元,与2018年8月14日上诉人董学敏与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投资收益年化率8%(每单至少5万,封闭期3个月)所形成的投资5万元、回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一致,结合2018年10月8日被上诉人石丽慧收到上诉人董学敏款项,被上诉人石丽慧向上诉人董学敏借款5万元的事实,根据时间先后逻辑关系,此笔形式上的借款实为上诉人董学敏投资5万元,被上诉人石丽慧连本带息一同给付了上诉人董学敏。二、2018年8月14日上诉人董学敏投资5万元和前述2018年10月8日被上诉人石丽慧向上诉人董学敏名为借款实际为董学敏投资5万元,说明上诉人董学敏向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有两笔投资款,分别为5万元,董学敏两笔投资已回款5万元,因此认定该公司尚欠董学敏投资款5万元及利息。三、2018年10月15日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及时给付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经被上诉人石丽慧催要,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列出还款计划,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9日、2019年4月15日,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会计刘全分四次给石丽慧建行卡打款1000元(每次均为250元),均标注为“董学敏回款”,后河北瀚钥投资有限公司跑路,此后上诉人董学敏向被上诉人石丽慧多次催讨,被上诉人石丽慧无奈将自有的5000元现金给付上诉人董学敏,2019年9月18日石丽慧向董学敏出具借条一张借款45000元。因此被上诉人石丽慧答辩意见比较客观、实际,故对上诉人董学敏要求被上诉人石丽慧偿还其45000元借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董学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彦 威审 判 员 钱 娜审 判 员 郑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新璞书记员林冠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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