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宋慧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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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852号案件名称
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宋慧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宋慧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852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街光丰电子商务大厦10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1MA36W93KXU。法定代表人:武文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慧敏,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萍乡仲裁委员会(2020)萍仲网裁字第37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萍乡仲裁委员会(2020)萍仲网裁字第371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息2016.67元;支付自2017年12月04日至2020年10月14日的违约金894.06元,后期以2000元为基数按年率15.4%计算至还清该款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仲裁服务费58.21元。三、本案仲裁费3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裁决书查明:2017年11月03日,宋慧敏与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及其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服务商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因该借款纠纷由萍乡仲裁委员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处理。另查明,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金融业务,亦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再查明,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大量《借款合同》,向众多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大规模从事金融业务,收取高额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本院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不特定且人数众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相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萍乡仲裁委员会(2020)萍仲网裁字第3718号裁决书认定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如此类裁决书得到执行,非法放贷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将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也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破坏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岐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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