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滨州乐勤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王玉忠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保3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保316号
  • 案件名称

    滨州乐勤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王玉忠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滨州乐勤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王玉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保316号申请人:滨州乐勤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车王镇小王村。被申请人:王玉忠,男,1968年9月26日,住所地:无棣县。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滨州乐勤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