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宝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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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执14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春宝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春宝;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74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春宝,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1号1幢一层35。法定代表人:孙太菊。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1号。负责人:曲亮,行长。陈春宝与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春宝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648897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就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缴纳执行案款269617.98元及执行费3944.2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春宝发还269617.98元,申请人代理人书面认可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履行完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张海旻,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给付的义务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宝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陈春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春宝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杰审 判 员 侯成成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江南书 记 员 刘冬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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