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英与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恢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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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恢236号案件名称
赵玉英与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玉英;刘桂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英,女,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赵玉英与被告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4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刘桂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赵玉英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2,630元及利息(以122,63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桂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刘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19日以(2020)沪0117执恢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福州东二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并扣划了上述账户存款29,908.03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手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崔 宁审 判 员 孙文华法官助理 何 骏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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