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73号案件名称
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胜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73号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锦绣佳苑7栋1311号。法定代表人:邬定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平,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胜波,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与被告夏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春宝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14号之二 下一篇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田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