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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成都聚文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9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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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6民初9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成都聚文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成都聚文轩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959号之一 原告: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工业园区竹口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5807795XH。 法定代表人:沈世正,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聚文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8669430B。 法定代表人:杨巍。 原告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聚文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敏娟 人民陪审员姚维东 人民陪审员童东海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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