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益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1民初3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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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1民初3561号案件名称
五原县益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五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五原县益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1民初3561号原告:五原县益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五原县和谐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664076876P。法定代表人:张晓龙,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翠,女,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威,男,汉族,现住五原县。原告五原县益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五原县益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原县益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原县益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燕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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