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映佳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4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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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066号案件名称
李映佳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静;李映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8民初4066号原告:李映佳,女,1997年1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牛建波,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徐静,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李映佳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映佳的代理人牛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静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剩余借款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原告李映佳先后给被告徐静支付宝转账10笔,微信转账35笔,总共转账45笔,共计转款243068元,中间被告只还了部分。2020年5月底,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徐静尚欠原告李映佳140000元,后被告徐静又归还原告李映佳76000元,被告徐静尚有64000元未还原告李映佳。被告徐静缺席无辩论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被告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被告同原告母亲微信聊天记录;2、原告给被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3、原告从2020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29日共计给被告借款结算汇总单。被告徐静缺席无质证意见无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徐静先后向原告李映佳借款243068元,后被告徐静归还了部分借款。2021年5月底,双方经过支付宝和微信聊天记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40000元。后被告通过微信分三次向原告归还45000元、20000元、10000元。2021年6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64000元。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常有经济往来。最后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64000元未归还,有双方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在卷佐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代理人在立案时将要求被告返还手机的诉讼请求删去,庭审中又要求被告返还,因民间借贷和返还原物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映佳借款64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映佳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400元,由被告徐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卜凯丰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鹏远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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