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群、陈永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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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427号案件名称
李超群、陈永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超群;陈永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427号 原告:李超群,男,200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陈永桥,男,200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李超群和与被告陈永桥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超群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超群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春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俞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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