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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群、陈永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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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427号
  • 案件名称

    李超群、陈永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超群;陈永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427号 原告:李超群,男,200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陈永桥,男,200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李超群和与被告陈永桥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超群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超群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春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俞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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