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影、石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01执473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执4732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培影、石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培影;石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01执47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培影,男。被执行人:石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2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 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买托合提买提卡司木、买买提江尼亚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51号 下一篇 李超群、陈永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