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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军、张良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12民初5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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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953号
  • 案件名称

    李国军、张良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国军;张良;李艳萍;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12民初5953号原告:李国军,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张良,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李艳萍,女,199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伟,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组。负责人:易志壮,该居民小组组长。原告李国军、张良、李艳萍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屋湾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伟,被告老屋湾组的组长易志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军、张良、李艳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份额的集体收益款4470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国军1963年出生便落户在被告处,1988年与张良结婚,张良户籍亦随丈夫迁至被告处,后两人生育女儿李艳萍。2005年李国军与张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人一直没有生育第二个子女,也没有收养其他子女,张良目前也没有怀孕。该家庭一直在被告组上生产生活。被告组上因征收,分别于2019年1月分配土地租金人均1090元、2020年1月20日分配月亮岛西路、洗心山庄等项目人均24342元、2021年2月8日人均19271.31元,以上共计分配44703.3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付三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收益款44703.3元。故提起诉讼。老屋湾组辩称:原告主张事实属实,独生子女分配份额本组未进行讨论,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老屋湾组承认原告李国军、张良、李艳萍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国军、张良、李艳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国家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1、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据此,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时享受的相应奖励,属于该家庭的法定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李国军、张良均具有老屋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李国军、张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小孩,为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其独生子女家庭一人份额的涉案集体收益。老屋湾组拒绝分配三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收益,于法无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李国军、张良、李艳萍主张老屋湾组给付一人份额集体收益款4470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李国军、张良、李艳萍集体收益款4470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曾 怡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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