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霞、王欣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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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205号案件名称
尹志霞、王欣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尹志霞;王欣茹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205号原告:尹志霞,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成强,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成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王欣茹,女,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尹志霞滨诉被告王欣茹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志霞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邴玉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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