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曾德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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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400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曾德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曾德锋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400号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德锋,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17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德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6民初17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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