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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英、潘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民终4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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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终4778号
  • 案件名称

    张彩英、潘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彩英;潘瑛;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4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英,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瑛,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审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芳渚加油站北。法定代表人:潘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彩英因与被上诉人潘瑛、原审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49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彩英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彩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彩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彩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超彦审 判 员 王 星审 判 员 尤建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 强书 记 员 陈茹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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