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英、潘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民终47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终4778号案件名称
张彩英、潘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彩英;潘瑛;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4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英,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瑛,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审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芳渚加油站北。法定代表人:潘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彩英因与被上诉人潘瑛、原审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49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彩英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彩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彩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彩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超彦审 判 员 王 星审 判 员 尤建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 强书 记 员 陈茹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曾德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400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曾台朝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