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强、尹榜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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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118号案件名称
林国强、尹榜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林国强;尹榜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3118号林国强、尹榜金:林国强与尹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内容为:1.赔偿财产损失329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尹榜金银行存款3375元,其中,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国强3325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权益。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5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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