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金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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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506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金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金鑫;刘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金鑫,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金鑫、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金鑫、刘建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2021年8月1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杨金鑫、刘建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金鑫、刘建华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金鑫、刘建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4.345677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金鑫、刘建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邓湘军书 记 员 吴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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