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日良、临湘市金玉满堂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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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135号案件名称
彭日良、临湘市金玉满堂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日良;临湘市金玉满堂装饰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日良,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金玉满堂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中路(盈泰阳光城9-1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玉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日良因与被上诉人临湘市金玉满堂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日良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彭日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日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上诉人彭日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胡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周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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