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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湘根、陈仕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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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403号
  • 案件名称

    邹湘根、陈仕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邹湘根;陈仕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邹湘根,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陈仕龙,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邹湘根与被执行人陈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一、2021年2月1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二、2021年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1月29日,于2021年9月3日划拨26000元至醴陵市人民法院账户并由申请执行人申领。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民政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仕龙所有的湘B3GF58东风日产牌小汽车经过三次拍卖,于2021年9月3日以40000元拍卖成功;三、2021年3月3日,向醴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仕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2月3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仕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仕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就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40000元,已执行到位57460元,未执行82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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