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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唯、梁志学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复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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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复120号
  • 案件名称

    徐唯、梁志学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唯;梁志学;梁晔;张艳虹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复1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徐唯,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梁志学,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梁晔,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原审异议人):张艳虹,女,汉族,住连云港市。复议申请人徐唯、梁志学、梁晔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法院)(2021)苏0706执异2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海州区法院对张艳虹诉徐唯、梁志学、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706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被告徐唯、梁志学、梁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艳虹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第一笔10万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第二笔10万元自2014年8月7曰起、第三笔20万元自2014年8月26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6万元)。梁晔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苏07民终2705号民事调解书:一、徐唯、梁志学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张艳虹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第一笔10万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第二笔10万元自2014年8月7日起、第三笔20万元自2014年8月26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6万元)。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张艳虹自愿在计算的利息中放弃5万元利息。二、梁晔对第一项中的40万元本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张艳虹收到梁晔已经给付40万元本金至一审法院帐户通知后,张艳虹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一审法院对一审保全的梁晔房产解封。根据张艳虹的申请,海州区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706执277号。2019年9月29日,海州区法院作出(2019)苏0706执277号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张艳虹与被执行人徐唯、梁志学、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款已强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海州区法院申请结案,本案予以结案。后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张艳虹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海州区法院提出异议称,(2019)苏0706执277号结案通知书并未送达,对张艳虹不产生法律效力。该结案通知书中“申请执行人张艳虹向本院申请结案”不实,张艳虹未曾提出申请。张艳虹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以生效的(2018)苏07民终2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利息,在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成也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结案,侵犯了张艳虹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2019)苏0706执277号结案通知书。海州区法院另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海州区法院强制执行后共计兑付给张艳虹503162.55元。2019年8月31日,本案承办人与张艳虹谈话,告知张艳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住房被依法拍卖,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今天办理执行款兑付手续,同时办理结案手续。张艳虹表示同意。海州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经海州区法院强制执行,虽已向异议人张艳虹兑付503162.55元,但是异议人张艳虹的债权并未能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显然不妥,海州区法院(2019)苏0706执277号结案通知书应予撤销。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海州区法院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州区法院遂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苏0706执异277号执行裁定:撤销海州区法院(2019)苏0706执277号结案通知书。徐唯、梁志学、梁晔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2019年1月2日张艳虹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29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2021年春节前,申请人去银行取工资时,发现徐唯工资再次被查封,理由是张艳虹再次申请执行利息不足部分231909.65元。张艳虹在取款时对结案通知书内容是知晓的,现在又说没有收到结案通知书,是在说假话,申请人没有在本案中向执行法官行贿,原执行法官也未因为本案寻私舞弊而受到处罚。因此,该结案通知书是真实有效的。异议裁定将梁志学出生年份写错,地址写错。二、申请人于2021年4月10日向海州区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但至今没有收到海州区法院任何答复。张艳虹已领取668162.55元而非503162.55元。梁晔没有义务为父母偿还债务,海州区法院应返还316847元。海州区法院为何向连云港融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7000元,为何退还购房人24180元。所有异议均在申请书中提出,海州区法院至今未答复。三、申请人未收到张艳虹的异议申请,也没有收到海州区法院开庭传票,没有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即作出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请求:撤销海州区法院(2021)苏0706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艳虹执行异议申请,履行(2019)苏0706执277号结案通知,解除对徐唯、梁志学的工资冻结。本院查明,海州区法院虽认定共计兑付给张艳虹执行款项数额为503162.55元,但卷宗中缺乏相关付款证据材料,本院在本案中对具体数额不予确认,双方若对此有争议需要进一步核实。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9年8月31日,海州区法院(2019)苏0706执277号案件承办人与张艳虹谈话,在告知张艳“今天办理执行款兑付手续,同时办理结案手续”后,另告知“另外利息部分双方要共同确认下,在办理第二次兑付手续”等内容。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并未履行完毕,在2019年8月31日谈话笔录中张艳虹虽同意办理结案手续,系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利息还需双方进一步确认,故其虽同意办理结案手续,但并未放弃剩余债权。因此张艳虹同意办理结案手续并不意味着海州区法院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在此情况下,海州区法院应对该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故海州区法院结案方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予纠正,故该院对(2019)苏0706执277号结案通知书予以撤销并无不当。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海州区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对张艳虹所提异议予以书面审查并无不当,徐唯、梁志学、梁晔认为应开庭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查,海州区法院通过邮寄方式依法向徐唯、梁志学、梁晔送达了异议申请书。即便海州区法院异议裁定存在写错当事人年龄等笔误,徐唯、梁志学、梁晔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异议裁定亦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本案审查的是张艳虹对(2019)苏0706执277号结案通知书所提异议是否成立,故徐唯、梁志学、梁晔对海州区法院其他执行行为所提异议,本案不予理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唯、梁志学、梁晔的复议申请,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执异27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李红梅审 判 员 胡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学金书 记 员 王诗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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