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景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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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40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景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景斐;申思思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4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847M(1-1)。负责人:李文菲,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雅,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景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申思思,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刘景斐、申思思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1元,减半收取316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丽芹书 记 员 周 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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