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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易维建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行审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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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行审21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易维建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易维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渝0115行审2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972T。法定代表人袁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易维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以下简称长寿交通局)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交执罚〔2020〕202000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寿交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强制执行长交执罚〔2020〕202000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即对被执行人易维建罚款1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元,共计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6日15时49分52秒,被执行人的渝××××号车在长寿区红坡岭(云台镇)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行驶公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后,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长交执罚〔2020〕202000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应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寿交通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立案登记表;2.车辆登记情况;3.易维建公民身份信息;4.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5.情况说明;6.《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快递物流信息;7.《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快递物流信息;8.《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快递物流信息;9.《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快递物流信息。本院认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长寿交通局提供的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车辆登记情况、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被执行人易维建所有的渝××××号车在2020年10月6日15时49分52秒经过长寿红坡岭(云台镇)云台检测站时,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超限重量为:2480kg)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0月16日提取《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该检测单载明了涉案车辆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行驶公路的违法情况。2020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于2020年11月26日邮寄送达了《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长交执罚〔2020〕2020000505号《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的权利。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应处罚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作出的长交执罚〔2020〕2020000505号《长寿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正华审    判    员      彭  可 审    判    员      保香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丽慧书    记    员      黄  丹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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