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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丽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鲁09民特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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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民特39号
  • 案件名称

    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丽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丽萍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民特39号申请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五里西路北侧南山安置房物管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6316831L。法定代表人:刘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卫,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蕊,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丽萍,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靖西市。申请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丽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1.依法撤销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261号裁决书;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支持。1.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原告承揽了新泰市阿里酷车小镇项目,被告提供了管理人员名单、考勤表、安全生产协议都是被告伪造,且均是复印件或者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仲裁委仅凭原告没有提供该工地存在其他承揽单位,就得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自称与原告签订临时劳务合同不属实,且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仲裁委审理的范围。自身表述与其主张和请求相矛盾,然而仲裁委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下,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错误。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伪造,仲裁委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裁决书错误。被告仲裁阶段提供的众多证据均系伪造,其中考勤表中的盖章我公司不认可,非原告处备案使用印章,考勤表上签字系伪造。且对于被告的工资仅凭被告自己陈述每天200元,共计58天元即认可工资11600元,也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新泰市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依据伪造证据,其认定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何丽萍称,我是在2021年2月27日至4月25日在阿里汽车后市场智慧服务平台工程负责煮饭和搞卫生,当时是项目部负责人王布祥和现场经理张贤军两个人叫我去做工的,他们两个都有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我的考勤也是项目部考勤的,不是我个人伪造的。现本人要求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人工资,按劳动仲裁裁决的11600元。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2日,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261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何丽萍工资11600元;二、驳回何丽萍的其他仲裁请求。审查中,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何丽萍的员工考勤表一份,主张该考勤表系真实考勤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时提交的考勤表系何丽萍伪造,而且证明何丽萍提供劳务的时间是50天;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发放生活费的便笺,主张已向何丽萍发放生活费。何丽萍质证称考勤表中他们计算了50天,还有8天没有计算,便笺中记载的4月份给我发放2000元属实。关于工资标准,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何丽萍的工资是3000元每个月,每天扣除18元伙食费,何丽萍工作50天,工资一共是4100元,已经给何丽萍发放了2000元工资,所以尚欠工资2100元。何丽萍主张当时口头说一天工资200元,工作期间一分钱没给,停工了以后给了我2000元。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于诉争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在审核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上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事实认定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撤销情形,主张何丽萍提交的证据系伪造无证据证实,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仉 磊审判员 张立胜审判员 薛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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