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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霖、张桂军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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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241号
  • 案件名称

    张金霖、张桂军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金霖;张桂军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霖,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张桂军,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关于张金霖与张桂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17日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桂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8月4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存款,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于2021年8月4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4日向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9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合计84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合计8400元。未执行到位合计8400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合计84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合计8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胡 芳审 判 员  肖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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