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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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073号案件名称
姚志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姚志林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073号移送执行部门: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志林,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中专文化,原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家住宝鸡市金台区,2020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至2039年7月2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的被执行人姚志林刑事退赔一案,因被执行人姚志林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姚志林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投资登记信息。线下查询发现姚志林名下有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XX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处,本院已经予以查封,于2024年5月9日期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志林名下的上述房屋系2013年6月通过买卖取得的在宝鸡唯一一处二手房;被执行人姚志林之母至今一直都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内,其在宝鸡再无其他住所。本院认为,该房屋是姚志林及其母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本院暂不予处置。现被执行人姚志林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03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姚志林的财产有隐匿、转移或其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瑜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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